序 言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溯源于1976 年十堰師范學?;A上創辦的高師班(1981年改為十堰市教師進修學院)和1983年成立的十堰職業大學,1985年十堰市人民政府批準兩校合并為十堰大學。1998年6月,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更名為十堰職業技術學院。2013年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更名為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學院是國家和湖北省最早獨立設置的高等職業院校之一,2012年被湖北省教育廳和財政廳授予“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職業院?!狈Q號,2014年學院被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為國家骨干高職院校。
學院秉承“明德、自強、敬業、崇技”的校訓,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踐行“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钡霓k學理念,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以全面建設“省內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高職院校為辦學目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舉辦者和學院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為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中文簡稱湖北工業職院;英文名稱為Hubei Industrial Polytechnic,英文縮寫為HBIP。
第三條 學院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38號,郵政編碼442000,學院網址。學院分立、合并、終止,需經十堰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完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
第六條 學院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助推辦學模式、人才培養模式、教學模式和評價模式的創新。
第七條 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和多種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學院實施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教育以??茖哟胃叩嚷殬I教育為主,實行學分制;學院積極開展其他辦學形式,支持合作辦學。
第八條 學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主動適應和服務湖北和十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技術技能積累,全面提高人才質量,培養適應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九條 學院實行以院、院(系、部、中心)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視情形調整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院
第十條 學院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十堰市人民政府舉辦,湖北省人民政府與十堰市人民政府共管,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學院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學院舉辦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學院按照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維護學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辦學秩序,支持學院發展。
第十三條 學院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學院發展戰略規劃,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并根據社會需要,開展各類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證書培訓;
(二)學院依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決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實施獎勵或處分;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三)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自主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重點圍繞汽車產業鏈形成以制造類專業與服務類專業并重的專業結構群,助推湖北和十堰汽車產業發展;
(五)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決定其職權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章程,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切實履行大學職能;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員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三)保護學院的資產和經費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院黨委與行政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把握學院發展方向,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院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是學院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和推動者,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學院黨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常委會主持學院黨委經常性工作。
常委會會議由院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常委會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工作,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第十九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院長協助院長對學院各項行政工作進行管理。
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院長召集并主持院長辦公會,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理事會,作為健全學院內部治理結構,增強學院與社會的聯系,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學院參照《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組建理事會。
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不少于21人,設理事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一般由學院黨委書記擔任,院長、黨委成員為當然理事;副理事長一般由主管部門和共建單位的代表擔任,其他理事由學院指定機構或組織推薦。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實行專家治學,保障學術自由和學術民主,促進學術發展。學院學術委員會由院內各專業領域專家、教授組成,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院參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評議學術事項,受理學術爭議以及完成院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由院內外專家學者和學生代表組成,依據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等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獨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學院為群眾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十五條 湖北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校友會是學院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搭建校友交流平臺,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系;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院辦學的支持,深化學院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四節 系部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院(系)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院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院(系、部、中心)根據學院規定和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據學院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院(系、部、中心)的各項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貫徹落實學院的各項決定、決議;
(二)組織實施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檢查并評價本院(系、部、中心)教師的教學工作;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
(七)負責本系實訓基地建設及日常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積極配合學院有關部門做好招生和畢業生的就業指導、跟蹤調查工作;
(十)擬訂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就內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十一)負責本院(系、部、中心)教師及職工的績效考核工作;
(十二)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院(系、部、中心)黨總支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學院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院(系、部、中心)黨總支的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決定,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
(七)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院(系、部、中心)實行黨政聯席會制度。黨政聯席會是院(系、部、中心)集體領導和決策的主要形式,對本院(系、部、中心)重大事項、重大改革發展、行政事務和本部門的安全穩定工作進行決策。院(系、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由院(系、部、中心)主任、書記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院(系、部、中心)主任或書記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實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
第五節 校企合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遵循“產教融合,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人才共育,合作雙贏”的原則開展校企合作,積極完善現有職業教育集團的治理結構、發展機制和健全校企合作規劃、合作治理、合作培養機制,推動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實現教育教學改革與產業轉型升級銜接配套,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的目的。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校企合作委員會,由政府、行業協會、學院、企業等單位組成,按照委員會章程開展活動。其主要職責是:
(一)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辦學,擴大優質教育資源,激發學院發展活力,促進職業教育與社會需求緊密對接;
(二)推動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畢業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
(三)同步規劃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人力資源開發與技術進步,推動教育教學改革與產業轉型升級銜接配套。突出學院辦學特色,強化校企協同育人;
(四)推進中等、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教育緊密銜接,發揮高等職業教育在優化高等教育結構中的重要作用;
(五)密切產學研合作,培養服務區域發展的技術技能人才,重點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技術研發和產品升級,加強社區教育和終身學習服務;
(六)發布行業人才需求、推進校企合作、參與指導教育教學、開展質量評價;
(七)推動學院與行業企業共建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實驗實訓平臺、技能大師工作室;
(八)堅持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強化教學、學習、實訓相融合的教育教學活動;
(九)建立健全課程銜接體系,開發專業教學標準和職業標準聯動機制,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科學合理設置課程,將職業道德、人文素養教育貫穿培養全過程;
(十)協調企業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到學院擔任專兼職教師,完善兼職教師任教情況作為其業績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推進學院和大中型企業共建“雙師型”教師培養培訓基地;
(十一)做好職業教育活動周活動。大力宣傳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的先進事跡和重要貢獻,引導全社會確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技術、尊重創新的觀念,促進形成“崇尚一技之長、不唯學歷憑能力”的社會氛圍,提高職業教育社會影響力和吸引力。
第三十一條 學院成立或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學生
第三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院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學院公共教育學習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二)按學院相關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科技創新、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四)按國家及學院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或其他資助,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或依法提出訴訟;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學院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
(二)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弘揚校訓、校風,踏實勤奮,刻苦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其有關其他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有關規定制定。學院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對于不具備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院或者學院授權的職能機構另行制定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院辦學活動的主體。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學院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學院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權益;
(二)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五)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學院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學院尊重和落實教師主體地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院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學院建設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員工,依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院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培訓,通過引進、培訓、企業實踐等多種途徑建設具有“雙師結構”的優秀教師團隊。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員工對學院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院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處理教職員工申訴并予以回復。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
第四十四條 學院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學院組織收入要合法合規,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資產屬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資產實行國有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學院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要求,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按照《預算法》《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政策管理學院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學院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績效管理、財務信息公開等制度,規范學院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構建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四十七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 的財務管理體制,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管下,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院資產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條 學院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務。
第四十九條 學院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字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系
第五十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一條 學院密切聯系社會、行業和企業,積極主動開展面向職業界的合作辦學和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及繼續教育等社會服務,促進協同創新。
第五十二條 學院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院國際化發展。
第五十三條 學院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營造以文化人的氛圍。
第五十四條學院致力于文化傳承創新,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忠實傳播者和弘揚者。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院內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進行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須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院黨委(全委)會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審定后,院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核準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點擊進入省教育廳:2017年1月20日,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37號)